實踐中
一些用人單位
為了規(guī)避用人風險
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
等其他名目的協(xié)議
且在協(xié)議中明確約定
雙方不是勞動關系
而是勞務關系
勞動關系
是指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(統(tǒng)稱用人單位)與勞動者個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有一定從屬性的關系,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,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,從用人單位領取報酬并有權受到勞動保護。
勞務關系
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、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,如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關系,個體工匠與幫工、學徒之間的關系,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關系等。
根據(jù)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,勞動關系應具有以下特征:
1.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主體資格;
2.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(guī)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,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,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;
3. 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(yè)務的組成部分。
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嗎?
對于這一問題
應區(qū)分兩種不同情形
進行討論
情況一 如果實習生的身份為在校生,根據(jù)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>若干問題的意見》,在校生利用業(yè)余時間勤工助學,不視為就業(yè),與實習單位未建立勞動關系,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。此時,雙方建立的是勞務關系。
情況二 如果該實習生雖然未畢業(yè),但已經完成全部學業(yè),即將步入社會,此時到單位登記求職,目的是就業(yè),而非學習。一般在此情況下,雙方就應聘、錄用等事宜達成一致,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系。
在這里
建議廣大勞務工作者
盡量簽訂書面協(xié)議
維護自身合法權益
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
約定:
提供勞務的期間、勞務的內容、勞務費標準、結算周期、結算方式。
如接受勞務方為公司等法人組織,則書面協(xié)議中最好加蓋公司公章;如接受勞務方為自然人,則書面協(xié)議中最好顯示有身份證號碼及簽名。
相關附件: